主旨: 函轉市府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請轉知所轄志工知悉,請查照。 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5日府社團字第107013394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