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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公告市府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7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