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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1051221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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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或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或志工團隊。
前項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種類及等次、項目如下:
一、志工貢獻獎:
(一)金質獎。
(二)銀質獎。
(三)銅質獎。
二、績優服務獎:
(一)績優志工獎。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
第 4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金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二、銀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三、銅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前項各款同等次獎勵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之獎牌(座)。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且均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均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家庭獎之獎牌(座)。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志工團隊,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之獎牌(座)。
前項各款同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五年內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之獎勵,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具獎勵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先行審查並造冊,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第 7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之獎勵,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績優志工、志工家庭或志工團隊後造冊,並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