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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一)、經編為某種使用的土地,應按照容許使用之項目及使用細目使用;而使用各種使用地,如果屬於容許使用範圍,且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辦理容許使用手續。

(二)、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規定者,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不遵從者也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三)、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期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倘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