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各種使用地後,可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但其變更編定必須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有關變更編定的相關法令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可逕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