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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08&flno=14
最後更新日期:1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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