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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或交易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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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08&flno=14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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