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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宣導短片 | |
檔案應用宣導短片-客語版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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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
第三條 |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
第四條 |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第五條 |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
第五條之一 |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
第六條 |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七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外觀形式 | 複製或交付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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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二十五元 | |||||
照片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每幅十五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每幅三十元 | |||||
大圖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大圖係指大於A3(不含A3)尺寸以上。 3.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4.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5.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 |||||
微縮片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五元 | 無 | ||
A3尺寸 | 每頁七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二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四十元 | |||||
錄音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 一小時以內每卷二百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二小時以內每卷四百零五元 | ||||||
三小時以內每卷六百零五元 |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 每卷加收一百六十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算 | ||||||
錄影帶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 ||||||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 每卷加收二百五十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算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以內一百五十五元 | |||||
二小時以內二百五十五元 | ||||||
三小時以內三百九十元 |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 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 | ||||||
圖像資料 (加值使用)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上 | 換算成 A4 幅數,每 幅五百十五元 | 1.圖像資料係指紙質類檔案、攝影類檔案之數位檔及原生性電子類文字影像檔案。 2.如屬學術研究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得免徵使用費。 3.如係商業使用,其使用範圍、期間與費用由機關另訂契約。 4.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
電子影音檔案(加值使用)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每分鐘二十元 | |||
備註: 加值係指就既有之服務、產品或技術,利用新的方式加以修正,以創造更高的價值,其加值類型包含 檔案展覽、網站加值、教育性加值(如教材、製作歷史影片教學)、影音類加值(如發行影音、VCD、 DVD 及紀錄片等)、出版品(如出版刊物、電子書及寫真立體模型書等)、與活動結合之加值(如檔 案日/週/月、族譜活動)及其他加值(如應用程式軟體、遊戲與動畫、紀念品、桌上遊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