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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7-30

對於您親人的離去,我們亦深感不捨,但還是要提醒您,要記得及早辦理繼承登記!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

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所以,我們特別提醒您,記得在上述期限內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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