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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6-09
  1. 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對象:
    1. (一)一般志工(招募中)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奉獻意願、服務熱誠、或有地政專業知識有志從事地政公益服務,每月至少可提供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時數之愛心人士,均得申請登記為本所志工。
    2. (二)青年志工(每年寒、暑期前招募)
      各高中職(含以上)在校學生,具有服務熱忱,關懷社區服務,配合本所各項為民服務宣導活動或學校寒、暑期申請為本所青年志工。
  2. 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項目:
    1. (一)一般志工
      1. 主動積極導引民眾辦理各項申辦案件並引導至休息區等候。
      2. 主動協助殘障人士申請各項謄本或地價證明。
      3. 協助有關不動產交易疑義之答詢。
      4. 民眾申辦案件之指引與協助。
      5. 協助維持服務區環境佈置之整潔。
      6. 協助使用本所設置之服務設施(如老花眼鏡、飲水機、書報‧‧‧等)。
      7. 協助為民服務宣導與溝通工作。
      8. 代為查詢重測前後對照段別地(建)號。
      9. 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10. 指導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2. (二)青年志工
      1. 協助引導民眾辦理申請各類案件。
      2. 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3. 協助各項地政法令之宣導與溝通。
      4. 提供其他支援性質之服務事項。
  3. 志工之運用:
    1. (一)服務時間:
      1. 地政專業志工及走動式志工:
        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或相關活動時間推展業務。
      2. 青年志工:
        青年寒暑假且為公務時間或相關活動時間定之。
    2. (二)服務地點:
      1. 本所志工服務台及民眾休息區。
      2. 配合本所辦理政令宣導活動之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等場所。
  4. 其他:
    1.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本所依志願服務法提供志工平安保險(不含青年志工)
    2.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