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編定: 土地所有權人因興辦事業需要,申請變更使用地類別或變更分區。 (二)、更正編定: 因1.編定錯誤2.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及《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要點》一、二、三之規定,於編定後提出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現仍屬有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