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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隱匿

  • 發布單位:資訊課
  • 資料提供單位:地政局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 (104年2月2日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