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申請
檔案應用宣導短片
檔案應用宣導短片 | 檔案應用宣導短片(客語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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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17:00 星期例假日除外
| 檔案閱覽服務地點: 本所檔案閱覽處位於三樓檔案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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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ng Reading Office hours Monday~Friday 8:00AM~5:00PM Closed on Weekends and Holidays. | Filing Reading: Please come to 3th floor to read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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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項目 | 內容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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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
第四條 |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
第五條 |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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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
第六條 |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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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外觀形式 | 複製或交付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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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二十五元 |
照片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每幅十五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每幅三十元 |
大圖 | 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300dpi以下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五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大圖係指大於A3(不含A3)尺寸以上。 3.大圖以A3幅數計價,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4.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5.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301dpi以上 | 換算成A3幅數,每幅七十元 |
微縮片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五元 | 無 |
A3尺寸 | 每頁七元 |
電子郵件傳送與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每幅二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3.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每幅四十元 |
錄音帶 | 電子郵件傳送與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或MP3等格式)
| 一小時以內每卷二百十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以內每卷四百零五元 |
三小時以內每卷六百零五元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 每卷加收一百六十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算 |
錄影帶 | 電子郵件傳送與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內每卷三百元 | 1.適用依申請需求辦理數位化者。 2.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二小時內每卷五百元 |
三小時內每卷七百五十元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 每卷加收二百五十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算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尺寸以下 | 每頁二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以下 | 每頁三元 |
電子郵件傳送與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下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二元 | 1.適用已完成數位化或原生電子形式之檔案者。 2.如不及一幅以一幅計。 3.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依左列最低解析度之收費標準計價。 4.利用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圖像檔解析度201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六元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一小時以內一百五十五元 |
二小時以內二百五十五元 |
二小時以內二百五十五元 |
超過三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 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圖像資料 (加值使用)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圖像檔解析度200dpi以上 | 換算成A4幅數,每幅五百五十元 | 1.圖像資料係指紙質類檔案、攝影類檔案之數位檔及原生性電子類文字影像檔案。 2.如屬學術研究或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得免徵使用費。 3.如係商業使用,其使用範圍、期間與費用由機關另訂契約。 4.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 |
電子影音檔案 (加值使用) | 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 影音檔(得採WAV、MP3、MPEG-2或AVI等格式) | 每分鐘二十元 |
備註: 加值係指就既有之服務、產品或技術,利用新的方式加以修正,以創造更高的價值,其加值類型包含 檔案展覽、網站加值、教育性加值(如教材、製作歷史影片教學)、影音類加值(如發行影音、VCD、 DVD 及紀錄片等)、出版品(如出版刊物、電子書及寫真立體模型書等)、與活動結合之加值(如檔 案日/週/月、族譜活動)及其他加值(如應用程式軟體、遊戲與動畫、紀念品、桌上遊戲)等 |
檔案閱覽申請作業程序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標準作業程序
94.5.25核定、95.3.21修訂、103.10.31修訂、108.1.15修訂
壹、 相關法令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以下統稱應用)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並維護其使用之安全,爰訂定本須知。
貳、 應用申請
一、本所於行政課設置檔案閱覽區,供民眾現場閱覽檔案資料之用,並指定一專責管理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協助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
(二)提供現場閱覽所需之複印服務事項。
(三)核計相關費用事項。
二、申請應用本所檔案,應事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 檔案應用申請書範例)向本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書送達方式以線上申請、親自持送或以郵寄、傳真等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如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証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閱覽本所檔案資料者,代理人應提出 委任書。
三、自製書面申請者,其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申請項目。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參、 申請審核及回覆
一、申請文件應送經本所總收文登錄後,交由檔案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依業務相關性會辦各課室。
二、承辦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代理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代理人)補正之日起算。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要件後,承辦單位應就申請單上所載之檔案,進行檔案目錄或相關紀錄查檢檔案;檢調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四、檔案應用准駁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承辦單位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先擬妥准駁通知書(函)、 准駁表及 准駁清單。併同檔案應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該複製之檔案,先經承辦單位主管核章,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並經主管核章後,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代理人)。
五、經審核核准應用檔案者,承辦單位應於准駁通知書中載明應用檔案或領件之時間、地點、應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通知申請人(代理人)。申請人(代理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所閱覽檔案者,承辦單位應另訂時間,再行通知其準時前往。應用檔案時間之改訂,以一次為限,以避免影響公務之推行。
六、申請應用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得採分批審復。
七、申請人(代理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或領件時,承辦單位應收驗其准駁通知書及收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委任書;如為機關團體應由管理人或代理人為之。
肆、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檔案
一、申請人(代理人)至本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並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由承辦單位收取影印存檔,始得進入檔案閱覽區。
二、承辦單位應指派專人(以下統稱「承辦人員」)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三、承辦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代理人),抄寫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四、申請人(代理人)於應用檔案時應以使用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機、手提電腦、照相機、攝影機、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並經機關許可後使得為之。
五、申請人(代理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應用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且輔佐人以一人為限。應用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代理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六、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性,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列情形,承辦人員應停止其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無故將檔案資料攜出閱覽處所。
(二)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者。
(三)有拆散檔案之行為者。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有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者。
伍、用畢還卷
一、閱覽、抄錄或攝影機關檔案,每二小時計費一次,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複製機關檔案,依國家發展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申請人(代理人)應用完畢,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承辦人員點收並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前述肆之六及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代理人)、承辦人員應同時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供其繳交相關費用後,留存機關收執聯。
三、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還卷並繳交當日使用費用,另日再行調閱。
四、光碟、微縮片或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含電子影像列印本)為原則,申請程序及流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