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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隱匿
第二類謄本,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 檢附文件:

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管道及方式:

1.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 同一縣市內各地政事務所皆受理。

◎ 分屬不同縣市者,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政事務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NEW 本市9處地政便民工作站提供即收即辦服務!


2.網路: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dcland.moi.gov.tw/)(數位櫃臺登錄系統/申請(解除)住址隱匿),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申請單位)


3.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切結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