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業經內政部以113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民眾得依該規定申請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
申辦新增、變更、廢止指定送達處所流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
(一)臨櫃申請:
填寫申請書並出具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登記機關核對身分→系統建檔
(二)網路申請:「數位櫃臺」(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
線上輸入申請資料並經電子簽章→登記機關核對身分→系統建檔
申辦查詢及廢止指定送達處所流程(送達處所之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一)臨櫃申請:
- 填寫申請書並出具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登記機關以「內部查詢作業」功能查出原申請人(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及指定送達處所
- 使用「民眾查詢作業」功能輸入申請資料
- 列印查詢結果交付申請人及併案留存
(二)申請廢止:
- 填寫申請書並出具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登記機關以「內部查詢作業」功能查出原申請人(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及指定送達處所
- 使用「指定送達處所建檔作業」功能辦理廢止
- 通知登記名義人(原申請人),以戶籍地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