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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4-08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農地不能蓋工廠宣導海報

土地參考資訊檔

內政部以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6條及第30條規定,將核准臨時使用、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臨時使用期限及用途或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之作法,改以建置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理。

地目等則制度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

依內政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發布實施「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故於106年1月1日起民眾所申請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

民眾或行政機關有以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之需要,得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以下資料:

  1. 地籍整理清冊
  2. 人工登記簿謄本

地目等則制度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

非都市土地利用之前世今生未來

介紹非都市土地利用歷史沿革脈絡、大事紀等土地編定相關演進。

非都市土地利用之前世今生未來介紹

前世

62年以前,非都市土地取決於私人使用行為,除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實施管制外,非都市土地使用取決私人行為及選擇,尚無管制措施。

今生

都市土地

  1. 原則: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做管制
  2. 權責單位:都市土地由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轄管。

非都市土地

  1. 原則:非都市土地,依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的類別實施管制及利用
  2. 權責單位:非都市土地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轄管
  • 62年:田地目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實施局部性管制
  • 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
  • 65年:3月30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訂定頒布
  • 70年:70年2月15日桃園市辦竣使用編定公告並公布施行
  • 105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

未來

前言: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拍板施行,將土地劃設4種國土功能分區,土地利用依4種分區受管制,且分區不能因個案開發需要而任意變更,重視國土保育、復育工作,並納入民眾參與監督以增加土地控管,預計於111年全面劃設完畢。

105年以後,未來將陸續公告實施全國、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