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Q1:買賣案件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1: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
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2.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得免申報及簽章。
Q2: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由他人送件?
A2:
1.買賣雙方自行申報者,其申報書得由他人代為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者,得免檢附。
2.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者,其申報書應由代理人親自送件;但地政士同時代理申請買賣登記及申報登錄者,得由其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代理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得免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Q3: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且無再簽訂契約書之案件,如何申報?
A3:申報登錄時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勾選⑤「特殊交易情況、條件: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
Q4:公產管理機關讓售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是否需要申報?
A4:
1.該類案件產亦屬買賣案件,且並非依法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情形,故應由公產管理機關與承購人共同申報。
2.實務上公產管理機關得於買賣移轉登記申請書用印時,一併完成申報書之用印作業,亦得委託承購人代理共同申報。公產管理機關如以委託書或於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文件載明委託承購人或承購人複委任之第三人代理申報登錄者,該機關得免於申報書簽章。
3.另為避免因承購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機關連帶受罰情況,實務上得由公產管理機關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並用印1式2份,請承購人確認內容後於申報書簽章,1份交承購人並提醒其應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該申報書,1份由機關留存;承購人如漏未申報,機關可於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以留存之申報書向受理登記機關補申報。
《預售屋》
Q1: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後,預售屋要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1:
1.110年7月1日(含)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不論是自售或委託代銷,均應依新制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屋買賣成交案件資訊申報登錄。
2.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由銷售預售屋者(即預售屋建物契約之出賣人)申報登錄,但透過代銷業者銷售成交者,則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
Q2:預售屋建案在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後已取得使用執照,買賣簽約後還需要辦理預售屋成交案件資訊申報嗎?
A2:110年7月1日以後,辦理「預售屋」申報登錄之範圍,已不包含取得使用執照(俗稱新成屋)買賣案件,僅須辦理預售屋買賣案件。
故:
1.買賣標的在簽約時為「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預售屋:應辦理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2.買賣標的在簽約時為「已取得使用執照」之新成屋:免辦理預售屋成交案件申報,另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辦理買賣成交案件資訊申報。
《租賃》
Q1:不動產出租要實價登錄嗎?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1:不動產出租案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成交者才要申報,並由經紀業者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辦理申報。
Q2:不動產租賃成交案件若未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者成交,是否須申報?
A2:無須申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天內申報登錄,所以若該租賃案不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無須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