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送達處所
有關「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業經內政部以113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民眾得依該規定申請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
為確保登記機關重要公文書正確送達當事人,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時,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指定送達處所。
◆申辦新增、變更、廢止指定送達處所流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
(一)臨櫃申請:
填寫申請書並出具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登記機關核對身分→系統建檔。
(二)網路申請:
至「數位櫃臺」(網址: https://dcland.moi.gov.tw/), 線上輸入申請資料並經電子簽章→登記機關核對身分→系統建檔。